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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民乐生态工业园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 招商动态 |2016-10-19

支持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和

民乐生态工业园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全市生态工业发展大会精神,加快推进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民乐生态工业园区(以下简称“两个园区”)建设,强化区域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全力打造生态工业发展战略平台,实现“两个园区,千亿产值”的生态工业发展目标,特制定本政策。

一、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集聚发展。坚持资源生态化、生态产业化、产业集群化的生态工业发展方向,科学编制规划,优化产业布局,强化集聚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引导和推动工业项目向“两个园区”集中布局,以实现工业企业集聚化、集约化发展。凡全市所有新建工业项目,除有特殊要求外,按照全市开发区主导产业布局,必须进驻园区,进园区的项目优先入驻“两个园区”建设,全力打造生态工业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2.市级主导,县区共建。市级重点完善顶层设计,指导编制规划,制定支持政策,建立合作机制,统筹各方利益,强化协调引导,凝聚发展合力。县(区)充分发挥优势,积极招商引资,整合优势资源,共同加大投入,通力协作配合,切实加强合作,真正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建、聚焦发展的良好局面,努力提高“两个园区”建设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3.利益分享,互利共赢。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引导企业按照全市生态工业发展布局和市场经济规律入驻“两个园区”进行项目建设,企业产生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固定资产投资、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和税收,由招商方和落地方政府按比例分享,县(区)和企业共享优惠政策,共享发展成果,实现各尽其责,各出其力,利益共享,互惠共赢。

4.重点扶持,有序推进。统筹规划全市开发区建设。对全市各类园区明确定位,分类排队,突出重点,顺次支持。在项目入驻、资源配置、资金扶持、人才引进、管理服务等方面,优先支持“两个园区”做大做强。

二、园区支持政策

1.进一步扩大园区管理自主权。

入驻“两个园区”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外,项目备案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园区管委会。

入驻“两个园区”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实施招投标监管、质量安全监督,并审批办理施工许可证。

入驻“两个园区”项目用地,市、县(区)国土部门提前介入,全程跟进服务,优先办理用地预审、报批手续。

建立和完善园区管理机制,行使园区经济社会管理职能。

2.优先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整合市县(区)各类资金,通过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优先支持“两个园区”高起点、高标准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路、水、电、气、环保、绿化等基础设施和生产性服务设施,提高项目集聚能力和承接产业转移能力。支持“两个园区”优先争取国家和省级循环化改造试点,加快循环化改造步伐,打造循环经济示范园区。

3.优先安排项目资金支持。市直相关部门争取的国家和省级支持园区发展的财政性项目资金,重点向“两个园区”倾斜,优先支持基础设施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扶优扶强和引导示范作用。

4.优先支持园区融资平台建设。支持园区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成立投融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园区土地、道路等基础设施存量资产以及财政历年投入形成的实物资产通过划转、授权等方式注入投融资公司,投融资公司以实物资产通过抵押、担保等形式取得银行贷款,或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募集建设资金,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5.优先安排政策性建房指标。市、县(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标可安排用于解决“两个园区”入园企业职工居住用房。

三、入园企业支持政策

凡进入“两个园区”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优先审批项目。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重大项目成立专门项目工作班子,全程跟进服务,加速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2.优先供应土地。“两个园区”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配,确保优先、足额供应。其他县各园区对不符合主导产业布局的项目,原则上都要进入“两个园区”,否则不予安排用地指标。

3.优先安排环保指标。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优先保证“两个园区”入驻项目需要。

4.优先安排节能指标。节能降耗指标,优先保证“两个园区”入驻项目建设需要,在全市统筹解决。各县(区)引入“两个园区”的项目,节能降耗任务由招商方和落户方按生产总值分享比例承担。

5.优先安排财政支持。市级财政和甘州区、民乐县财政整合各类工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两个园区”重大工业项目贷款贴息、科技创新奖励和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支持。

6.优先支持企业“出城入园”。对从城区搬迁进入“两个园区”的企业,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原址土地可由企业按规划自主开发,土地出让金可部分用于支持企业搬迁改造等。有特殊情况的,可实行“一企一策”。

7.优先支持入园企业融资。搭建“两个园区”入驻企业与银行对接合作平台,鼓励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县(区)政府通过贷款贴息、融资奖励、风险补偿、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支持企业融资。建立企业融资协调服务机制,实行“一站式”融资服务。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扩大中小企业担保资金规模,提高融资担保能力。

8.优先支持引进人才。优先支持“两个园区”引进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知名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掌握核心关键技术的高级技术和高技能人才。对全职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政府区别不同层次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和每人每年1万元的人才津贴,优先提供保障性住房,解决落户、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问题。对引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给予奖励和补助,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企业就业和在园区自主创业。“两个园区”优先安排招商方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

四、利益分享政策

凡甘州区、民乐县以外的其他四县通过招商引资引进、或原料产地在甘州区、民乐县之外的其他县(区)、以及由城区或其他地区迁入“两个园区”的企业,按以下原则分享相关利益:

1.招商引资到位资金、企业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全部归招商方政府。

2.企业投产后实现的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招商方和落地方政府按8:2比例分享。

3.企业建设期间产生的税收,实行属地征收,其中建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招商方和落地方政府按5:5比例分享。

4.企业投产后实现的税收,实行属地征收,其中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区别不同情况按不同比例由招商方和落地方政府分享。其中:通过招商引资引入市外客商在“两个园区”新建的项目,招商方和落地方政府按7:3比例分享;县(区)现有企业主要利用本县(区)原料在“两个园区”投资新建的项目,招商方和落地方政府按8:2比例分享;县(区)现有企业由城区或其他地区搬迁入驻“两个园区”的项目,核定搬迁前一年度实际缴纳的税收基数,基数以内归企业原所在县(区),超基数新增税收招商方和落地方政府按8:2比例分享。

5.入驻“两个园区”企业使用土地产生的相关税收归落地方政府。

6.引进外地政府、园区、企业集团在“两个园区”共建的经济合作区和承接东中部产业转移的示范区,主要经济指标和税收分享比例,引进方和落地方参照本政策执行。

7.双方税收分享,由市财政负责协调划转。年度执行过程中,按企业税收入库情况划分后分别计入双方。年终财力的分享,依据双方政府提供的签证资料,按程序办理结算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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