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摘要)
| 招商动态 |2017-04-05
高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态工业发展的意见(高发〔2013〕29号):
(二)项目入园优惠政策。在工业园区(一园四区)内建设的工业项目(国有大型企业和国家投资项目除外),县政府协调做好通电(线路负责架设到企业围墙外)、通水、通路、场地平整工作,相关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在“一园四区”之外落户的项目(含新能源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凡在工业园区(一园四区)内投资建设工业项目的,投资者开发建设所需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县财政后,企业可享受等同土地出让金县财政收益部分中85%的县政府生态工业发展基金奖补,用于支持企业建设。“一园四区”内新上的工业项目(不含新能源项目),建成投产且各类手续齐备的,县政府对企业的安全评价、环境评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前期费用,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一次性补贴15万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1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一次性补贴25万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一次性补贴35万元。
(三)重奖项目中介组织。对县内外社会人士和中介机构协调引进资金和新建项目的,项目建成后,经投资业主确认,按实际落实投资额对引资者给予奖励。对引进的工业生产性项目(不含新能源项目),各类手续齐备,建成后达产达标的,根据固定资产的投入总额,按下列标准奖励引资者(中介机构):引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按2‰奖励;引资5001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按3‰奖励;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和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由县政府研究给予特殊奖励。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有关目录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企业从事有关目录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税收奖励政策对当年纳税一百万元以上且比上年有所增长的企业,按实际上交税收金额8‰给予奖励。对当年经过培育达到标准并纳入规上企业名录的,一次性奖励扶持资金10万元。